律师观点分析
案件经过:原告张三于2019年2月24日受聘于被告A公司,从事一线生产工作。同年8月28日,张三在工作岗位上因生产设备故障遭受严重烧伤。事故发生后,张三被送至医院治疗,诊断为大面积化学烧伤,需长期住院治疗。张三在经历了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后,仍然遭受持续疼痛和活动受限,严重影响了其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。
此前,张三已就第一阶段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,并获得了判决支持。随后,张三因后续治疗再次产生费用,故再次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病案复印费、司法鉴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伤残赔偿金在内的损失共计199912.55元。
审理过程: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,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。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文律师、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A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。被告A公司辩称,张三在事故中存在过错,应承担部分责任,并质疑张三次治疗的必要性及费用合理性。
判决结果:法院经审理认定,张三在工作期间受伤,A公司应对张三个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支持了张三关于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复印费、鉴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,但对部分费用的数额进行了调整。最终判决A公司赔偿张三合计191,398.65元,并驳回了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律师办案心得: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,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对于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。